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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相关认识与思考

郭锦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倡议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点实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4项行动。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的感召下,近年来,南非、埃及、伊朗、印尼、菲律宾、蒙古、巴西、泰国、老挝等国家明确提出希望同中国开展科技园区合作,部分国家已与我国签署了科技园区合作的相关协议,欢迎中国参与其科技园区的投资建设及交流合作,科技园区合作已成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热点。科技部火炬中心高度重视“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工作,结合近期的工作实践,深入研究合作情况,提出相关认识与思考。

  一、“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重要意义

  (一)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通过科技园区合作推广中国发展经验,促进合作国家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契合了沿线国家加快发展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利益诉求,其不仅是园区空间“硬件”建设,更是“软实力”输出。科技园区合作将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有力支撑,并为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服务。

  (二)协助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通过国家间合作机制,搭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抱团出海”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全面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水平及竞争力。

  (三)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协同发展。通过“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把产业、金融、政府、企业、高校等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并有机地结合起来,产生协同、孵化、创新集成效应的重要平台,促进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等其他科技创新合作行动协同发展。

  二、“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主要模式

  实现“一带一路”科技园区的精准合作,关键是梳理和摸清沿线不同国家的合作需求。在研究相关沿线国家园区合作现状的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科技园区的合作方式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建设实体园区

  1.全面委托型

  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科技园区发展的成就充分认同,希望学习中国的发展模式,通过划出专门的土地及提供各种政策用于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尝试,但鉴于经验及经费的不足,希望全面委托中方进行建设和运营。这类园区建设模式与商务部在海外开展建设的经济区或工业园区类似,如中国菲律宾工业园区,需要专门的实力强大的投资主体参与建设。

  2.合作开发型

  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认可我国科技园区的发展理念,希望与中方合资合力,共同开发,从零起步或对已有的科技园区雏形进行投资建设,并共同管理运营。这类园区与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类似,需要引进专门的投资运营主体参与开发建设。

  (二)开展合作对接

  1.招商引资型

  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拥有建制较为成熟的科技园区,但在资金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困难,希望通过与我国合作,吸引我国科技企业赴园区开展投资及创办企业,提升本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如伊朗、泰国已存在一定规模的科技园区,其合作意向主要是希望吸引更多的中国科技企业投资落户。国内各类园区、投资机构、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均可成为此类园区的合作主体。

  2.经验交流型

  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拥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技园区,但在整体运营管理经验及创新能力方面还不足,希望通过与我国开展科技园区的相关规划合作、人员培训与实习、园区互访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国内相关科技园区及园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成为此类园区的合作主体。

  三、“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意义重大,需求广泛,但在具体开展科技园区合作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

  (一)准备工作不足

  “一带一路”科技园区的合作已成共识,但国内与国外在科技园区的认识和互通方面还存在障碍,对于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出的科技园合作,其合作目的、方式、参与单位等情况,我方缺少必要的前期沟通和深入了解。尤其是我们对当地的政治局势、经济情况、科技资源、法律政策体系等了解并不深入,这使得在与外方签署科技园区合作协议后,推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同时,外方对我国高新区在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成就印象深刻,但对我们的发展历程和管理模式缺少深入了解和必要的学习借鉴,以至提出的合作需求与我方的目标和实际能力不符。

  (二)合作主体缺失

  由于科技园区建设存在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等原因致使科技园区合作面临投资主体缺失的现实难题。商务部主导的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的合作主体均以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为主,并存在一定的任务指派导向,其园区内企业多为中低端制造业和资源加工产业,难以满足科技园区发展要求,且此类投资主体对在海外主导投资建设科技园区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国内高新区及其开发平台公司,受考核机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对直接参与海外科技园的投资建设缺乏动力。科技型企业受自身资金和业务经验影响,对参与海外科技园建设的信心与能力普遍不足。

  (三)体制机制不畅

  “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沟通协调和管理机制。在外汇管理、境外投资与税收、跨境技术转移、跨国人才引进与交流、项目的审批等方面存在诸多政策障碍。内部来看,尚未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制,还不能够统筹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合力,如太库孵化器及清华启迪等机构在国际化方面已经有所布局和探索,但是国家层面缺乏相关的统领机制;外部来看,尚未与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协作联动。另外,在与其他类型的海外园区开展交流互动,加强合作并形成合力等方面有待加强。

  四、对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几点认识

  (一)以前期沟通与顶层设计为基础确立合作模式

  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需未雨绸缪,加强前期沟通和顶层设计。坚持一事一议,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式。前期重点开展信息的沟通和联络,摸清对方真实需求、产业特点、投资环境等,在此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就合作的目标、可行性、合作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避免产生先签订合作协议,后制定实施方案并难以落实的被动局面,消除可能产生的外交误会。

  (二)以合作主体培育和建设为抓手保障合作深度

  “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进入工作实施层面需要双方合作主体的深度合作。面对当前科技园区合作中出现的建设主体不清或缺失等现象,在充分梳理科技园区不同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找准现存的各类科技园区合作主体,建立“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项目数据库。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加强对“一带一路”科技园区不同合作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充分宣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需求及政策环境,支持企业走出去担当园区合作主体,支持合作主体连横合纵,形成既有规划服务能力,又有资金及建设管理能力的合作主体,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形成整体外交合力。

  (三)以机制梳理与完善为支撑提高合作效率

  “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和引导职能,理顺和完善工作机制,发挥保障职能。对内发挥自身优势,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科技园区合作工作体系,同时,开启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国际园区的联动,提高“大外交”的整体统筹协调能力;对外联络前方使馆、华人华侨团体、境外中资企业等机构,形成“科技园区国际合作网络”,打造前后方联动,形成体现各方利益、信息互通合作的支撑机制,探索并最终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逐步推进的合作模式。

  (四)以经验交流和规划设计为先导提升合作成效

  利用国际科技园区协会(IASP)、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圆桌会等平台,加强国内外园区交流,加强中国高新区发展模式的宣传和推广,在国际上讲好“中国故事”。在具体科技园区合作项目中,以战略、产业规划研究作为先导性工作,通过与外方共同开展需求调研和规划研究工作,向外方贯彻中方的理念和模式,统一合作思路,更好地为中资企业在合作中争取利益。在战略、产业规划等“软规划”的基础上,进而推动空间、土地、环境等“硬规划”及后续开发建设工作,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

  (五)以创新创业为核心丰富科技园区国际合作内容

  在现阶段产业合作为主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跨国创新创业。引导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平台型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全面开展跨国创业孵化。加强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载体的国际交流,宣传我国创业孵化经验,提高我国创业孵化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在园区合作项目里建设创业服务机构,提升合作园区创业服务水平,为国内外创新创业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推动创业人才、资本、信息的流动和对接。

  五、对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工作建议

  “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时空范围广、跨度大、周期长,除科技创新本身之外,不仅涵盖经贸、投资、金融等经济领域,还涉及政治、外交、文化等领域,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分步实施”的原则,审慎扎实推进园区的务实合作。相关工作建议如下:

  (一)建立科技园区合作项目数据库

  建立科技园区合作项目数据库是开展好“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基础。面向国家高新区和全社会征集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或能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业务的技术创新项目和有国际化发展意愿的企业,建成“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项目数据库和企业队伍。深入分析和归纳数据库中各个行业、各个目的国别项目的基础条件、合作意愿,知己知彼,为下一步目标国别科技园区的合作,储备项目与队伍。

  (二)提供科技园区发展的智力援助

  科技园区合作前期应以合作对接为主,重点提供园区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空间规划、可行性论证、政策及法律研究等智力援助,协助外方开展项目推介及招商引资等交流活动。要尊重科技园区发展客观规律,坚持一事一议、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式,加强沟通交流,介绍中国经验,达成理念共识,后期逐步向实体园区投资建设过渡。

  (三)培育协同创新的园区投资主体

  对于实体园区建设等有实际投资行为的合作,一是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职能,鼓励和支持相关科技园区合作主体如高新区所属投资发展集团、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已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的民营企业等积极参与境外投资合作,产生协同效应;二是可借助海外经贸区或工业园区的力量,以园中园的模式,如在中菲工业园中建设中菲科技园区,以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形成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整体规模优势,产生协同创新投资主体,以点代面,稳步推进,不断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科技园区合作模式。

  (本文作者系科技部火炬中心国际合作处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