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浏览量: 9768002
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聚焦 > 政策解读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态聚焦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12号)进行了修订。重点内容摘抄如下:


第十一条入库培育奖励。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培育期贡献奖励。省培育资金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企业实际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贡献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认定培育奖励。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培育资金下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入库培育情况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省培育资金指标,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省培育资金指标,确定本地区入库企业的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据此下达培育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培育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具体内容请参照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9号.doc).doc